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22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接到何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何先生因个人发展原因辞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上述辞函于2014年5月20日生效。
何江先生表示与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并无任何意见分歧,并且就上述辞任没有任何需提请本公司的股东注意的事项。
董事会对何江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公司已聘任吴知新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详情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4-023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4年5月 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10人,实到董事 10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马立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供货的议案。
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龙昊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相关设备采购工作,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万元,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何江先生已辞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根据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吴知新女士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时解聘其证券事务代表的职务,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证券事务代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知新简历及联系方式:
吴知新女士,47岁,本科,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副处长。吴女士1989年6月毕业于武汉工业大学(现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业管理专业,1989年7月加入本公司,1989年7月至今先后在本公司企业管理部、市场部、董事会秘书处从事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策划、信息披露、证券事务等相关工作,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任董事会秘书处副处长,2012年10月29日起担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吴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编号为:42016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86-379-63908637
传真:86-379-63251984
电子信箱:lywzhx@126.com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2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为了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盛”)就龙昊公司建设浮法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系统签订《工程设计及建筑安装合同》及《设备供货总承包合同》,根据两份合同,深圳凯盛向龙昊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工作,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十二个月内,龙昊公司与深圳凯盛发生过类似关联交易一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94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之关联交易公告》。
3、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郭义民、谢军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5月20日,龙昊公司与深圳凯盛就建设龙昊公司650t/d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系统签订《工程设计及建筑安装合同》及《设备供货总承包合同》,根据两份合同,深圳凯盛向龙昊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工作。
深圳凯盛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的间接控股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深圳凯盛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而龙昊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5月2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10名,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意5票,反对票0 票,上述交易事项获得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深圳凯盛,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建材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
成立时间: 2002年4月8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地: 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创业路北怡海广场东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彭寿
经营范围: 陶瓷、玻璃、水泥、耐火材料、非金属矿、环保、电气自控等工程领域内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相关产品开发、销售;废水、废气的治理;兴办实业、进出口业务。
龙昊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龙昊公司拟建设650t/d浮法生产线烟气治理系统(含脱硫、脱硝及除尘),深圳凯盛为其提供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相关设备的采购等工作。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 《工程设计及建筑安装合同》
1、合同双方名称
甲方:龙昊公司
乙方:深圳凯盛
2、服务内容
整个烟气治理脱硫、脱硝系统的工程设计及建筑安装,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设计:包括本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等。
(2)建筑安装:脱硫、脱硝系统实现功能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建设、设备安装施工及调试工作。
保证烟气脱硝系统在2014年11月20日之前完成系统正常连续运转。
3、合同总价和付款
工程设计及安装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佰玖拾陆万圆整(¥396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承兑汇票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合同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本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39.6万元。
(2)在主要设备、材料到货后,安装公司进驻现场后支付安装进度款。安装进度款为本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158.4万元。
(3)设备安装完毕支付安装竣工款,安装结束款为本合同总价的35%,即人民币138.6万元。
(4)在第三方监测合格后10日内支付安装验收款,安装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39.6万元。
(5)在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起一年内,或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款,质量保证款为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19.8万元。
合同价款是合同双方参考提供上述工程设计及建筑安装服务的市场价格并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4、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收到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款项结清后终止。
(二)《设备供货总承包合同》
1、合同双方名称
甲方:龙昊公司
乙方:深圳凯盛
2、供货及工作范围
深圳凯盛依照设备供货总承包的原则负责进行龙昊公司建设烟气治理系统所有设备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
(1)烟气治理系统功能实现需要的一套烟气系统化治理设备(包括1台高温电除尘系统、1套SCR反应系统及1套干法脱硫系统),材料发货到现场,保证烟气治理系统正常连续运转。
(2)配合龙昊公司进行试生产准备和试生产,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3)负责对龙昊公司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等。
3、合同价格和付款
供货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圆整(¥ 1200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承兑汇票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合同款按如下条款支付:
(1)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本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20万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主要设备(除尘器与脱硝反应器,不含催化剂)的生产厂家的发货单一周内支付设备提货款,设备提货款为本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480万元。
(3)所有设备安装完毕支付设备安装款,设备安装款为本合同总价的35%,即人民币420万元。
(4)在第三方监测合格后10日内支付设备验收款,设备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20万元。
(5)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起一年内,或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款,质量保证款为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60万元。
合同价款乃合同双方参考供应上述设备的市场价格并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4、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收到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款项结清后终止。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订立上述合同,有利于龙昊公司烟气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以使龙昊公司生产线尽快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上述合同乃经双方公平磋商后签订,公平合理,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深圳凯盛向龙昊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工作,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关联交易协议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