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3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已经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18日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28))。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光电”)、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光电”)、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物联”)(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全资子公司福建光电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92903242510801,截止2014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福建光电安溪LED封装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全资子公司厦门光电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40154500000011,截止2014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厦门光电厦门LED应用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全资子公司信达物联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040154800000019,截止2014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达物联RFID产品设计和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子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子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均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子公司、上述各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十、备查文件
1、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