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跨境投资者权益保护
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总裁兼首席执行官A.Rozanne Reszel(瑞兹)女士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上分享了加拿大跨国公司投资者赔偿的相关工作。并提议涉及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采用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制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瑞兹提及了加拿大MF Global公司,这是一家大型国际集团的下属企业,是加拿大期货经纪公司的领军企业,为众多金融类产品提供清算服务。公司经营领域涉及众多市场,包括利率、股票、货币、外汇等相关产品。客户资产高达4亿加元,但大部分金额来自美国和英国,并在美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均有关联业务。
在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宣布MF Global加拿大公司停业及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SC)做出停业处罚后,MF Global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公司相继启动破产清算。尽管各个国家都试图保障本国投资者的权益,但由于各国机制不同,由此衍生的跨境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重重难题。
例如,根据加拿大相关法规,MF Global证券公司利用客户资金池基金偿付投资者。但MF Global的英国公司就没有客户池基金和法定的分配计划。其次,启动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致使估值存在争议。第三,各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开展了非正式的国际合作,并签署了备忘录,但仍需从属于两国的法律机制等。
因此,瑞兹提议,在处理跨境企业的破产清算时采用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制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在投保金来源方面,瑞兹介绍了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资金筹集方式,一是事前资金来源,如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发行或提供担保的证券、授信额度、保单等,二是事后资金来源,如向会员征费等。CIPF使用一种基于信贷的模式来确定基金的目标规模。模式的参数包括某一会员发生违约的概率、发生违约时CIPF的风险敞口,通过破产资产管理收回所有资产之后,CIPF遭受的最终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