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退市长油 编号:临2014-045
债券代码:122998 债券简称:长债暂停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1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停牌起始日为201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因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于2012年4月23日起暂停上市。
● 兑付资金发放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资金发放日为2014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资金发放日为2014年5月26日。
● 摘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摘牌日为2014年5月26日。
●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交易并被摘牌。
●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已交易23个交易日,剩余7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4年5月26日支付2004年中国长航油运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长债暂停”)自2013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长航油运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长债暂停
3、债券代码: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为“048005”,上海证券交易所为“122998”。
4、发行总额:10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债券起息日:2004年5月26日
9、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每年5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支付上年度债券利息的付息首日。
10、债券兑付日:2014年5月26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 2008 年 8 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长债暂停”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本期债券发行日(即2004年5月26日),票面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基本利差2%之和。
本次兑付每手“长债暂停”(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息人民币5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332,000元,付息金额为416,600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1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停牌起始日为201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因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于2012年4月23日起暂停上市。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资金发放日为2014年5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资金发放日为2014年5月26日。
(四)摘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摘牌日为2014年5月2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债暂停”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客户指定的有关银行账户。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不得由他人代办;
4、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三)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按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持有人可于2014年5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如本期债券发行章程及发行公告中所作税务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之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联系人:龚晓峰、许唐
联系电话:025-58586145、58586146
邮政编码:210003
(二)主承销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2000大厦24层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0755-26936013
邮政编码:518053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骆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