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披露201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司债简称:11武钢债 公告编号:临2014-013
股票代码:600005 公司债代码:122128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201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5月21日,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审议,《关于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通过。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3日
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4年5月14日下午3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012,261,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7%。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审议,《关于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姜翼凤
谢元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