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性管束终成型
201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前发布的同业规范政策要点值得关注。
一是限制非标资产买入返售,禁止出表处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二是首次将同业投资纳入规范,要求计提资本与拨备: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场内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同业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三是明确禁止“丙方业务”,摒除复杂的业务结构: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明确业务期限约束,提出集中度要求: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五是同业存款口径大幅缩窄,并实施细分管理: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国信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