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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11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通信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八名,参加表决的董事八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通过了关于出售天津尖峰股权的议案

    经审议与表决,董事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尖峰药业与法国Diana Naturals SAS公司签订《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以632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Diana Naturals SAS(或其指定的买方)出售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54.5%的股权。

    本次签订的仅为有约束力的框架性协议,后续双方将进一步谈判和协商,在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宜的进展情况。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临2014-012)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12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54.5%的股权,本次尖峰药业与法国Diana Naturals SAS公司签订了《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拟以632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该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签订的为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还需经双方进一步谈判和协商,在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交易概述

    (一)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持有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天然产物”)54.5%的股权。2014年5月28日,尖峰药业与法国Diana Naturals SAS(以下简称“戴安娜天然”)签订了《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受制于先决条件和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以632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戴安娜天然或其指定的买方出售该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以通信方式召开了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公司八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经审议与表决,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股权转让事宜。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股权转让事宜不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订的仅为有约束力的框架性协议,后续双方将进一步谈判和协商,在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Diana Naturals SAS

    2、注册地:5 rue de la Gare, BP 15, 35560 Antrain, 法国

    3、法定代表人:Jean-Yves Parisot

    4、注册资本:9,511,920欧元

    5、企业性质:简单股份制公司

    6、主要办公地点:5 rue de la Gare, BP 15, 35560 Antrain,法国

    7、主营业务:戴安娜天然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源自天然原料的功能性食品解决方案。

    8、控制人:戴安娜天然的控制人为 Diana SAS。

    (二)交易对方发展状况

    戴安娜天然是戴安娜集团食品部的组成部分,戴安娜集团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针对食品、宠物食品、保健品、水产养殖及化妆品产业提供天然感官与功能性解决方案的法国生物科学公司,主要业务划分为三大领域:食品、宠物食品和健康营养。

    戴安娜天然2013年的营业收入为1.33亿欧元,2013年末的资产总额为1.67亿欧元、资产净额为2千3百万欧元,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54.5%的股权;

    2、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尖峰药业占54.5%股权;

    3、设立时间:1999年12月;

    4、注册地点:天津市经济开发区12大街南黄海路西;

    5、主营业务:研究、生产和销售天然植物提取产品;

    6、尖峰天然产物的经营和财务情况(2013年数据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项目(万元人民币)2013年末2014年一季度末
    资产总额8680.419101.96
    负债总额4493.244757.73
    净资产4187.174344.23
     2013年2014年一季度
    营业收入10054.522417.36
    利润总额866.98184.77
    净利润763.41157.06

    7、资产权属:本次出售的股权无设定担保、抵押及其它任何转让的情况,无涉及该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以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四、协议的主要条款

    “DIANA” 或“买方”:Diana Naturals SAS或任何其他Diana Naturals SAS或戴安娜集团指定取代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公司

    “尖峰药业”或“卖方”: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范围

    买方确认其有意直接或通过任何其指定的实体收购尖峰天然产物100%的股权,其中向卖方收购其持有的54.5%的股权。

    (二)交易对价和估值基础

    买方为收购卖方所持有的尖峰天然产物54.5%股权提出交易对价为人民币陆仟叁佰贰拾贰万元(RMB 6322万元)的有约束力的要约, 而该要约为卖方所接受,前提是本交易项下的尖峰天然产物100%股权均出售给买方,并且此要约受制于下文所列的签署前预设条件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交易对价为各方基于对尖峰天然产物截至2013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及全面尽职调查的结果,经双方谈判商定的公司整体价值而确定。

    (三)卖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保证完成的事项

    1、卖方同意使买方得以对其分别大约10个关键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 以验证与上述合作伙伴的业务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2、100%尖峰天然产物的股东(“所有卖方”)都应签署与本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质相同的另一份框架协议;

    3、尖峰天然产物所有个人股东签署文件授权尖峰药业董事长代表所有个人股东协商股权转让协议,但所有个人股东均应受买方和蒋先生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束,并分别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

    4、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卖方将允许买方查阅尖峰天然产物2013年的最终财务报表;

    5、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 在不违背中国法律,并在中国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将由一家具有资质的天津环境评估公司进行若干有关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标准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 评估公司的选择将由各方同意确认;

    6、尖峰天然产物取得果蔬粉车间的房地产权证;

    7、向有关政府部门取得正式的书面函同意二期土地(定义见下文)的建设延迟至2015年12月;

    8、买方将审阅尖峰天然产物准备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更新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证书的申请文件;

    9、尖峰天然产物总经理承诺在其所得报酬不低于目前水平的前提下,继续在尖峰天然产物任职至少24个月(自交易的交割日起计算);

    10、尖峰天然产物现任副董事长在和买方就报酬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签署顾问合同, 期限为18个月(自交易的交割日起计算),根据该顾问合同, 其应承诺在尖峰天然产物的所有必要行政程序沟通中协助尖峰天然产物,以及协助尖峰天然产物维持其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当地政府当局的现有良好沟通;

    11、尖峰天然产物取得有关环境保护的执照和证书(植提车间:安全现状评价;果蔬粉车间: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竣工验收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批复);

    12、尖峰集团和尖峰药业确认他们就出售尖峰天然产物已履行所有的法律义务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四)卖方的陈述、承诺, 主要包括:

    1、框架协议和交易是基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在基准日和交易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尖峰天然产物的业务运营必须正常进行,并符合其原有惯例。

    3、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向天津经济开发区土地局取得天津经济开发区土地局对买方更改二期土地(定义见下文)的建设规划的书面同意;

    4、尖峰天然产物对土地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114030901809号的土地(“一期土地”)及土地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114051300127号的土地(“二期土地”)拥有完全和完整的所有权。二期土地的房地产权证已取得;

    5、尖峰天然产物系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专利的所有者。

    (五)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后,除非取得买方的书面批准, 尖峰天然产物在交割日之前必须满足以下财务指标(截至交割日的前一个月月末):

    1、不再向股东发放股息;

    2、新增贷款不得超过200万人民币;

    3、维持净负债不得大于1800万人民币(净负债的定义见附录1); 在交割日的前一个月月末,若净负债的水平高于人民币1800万元,则净负债的超出部分将从前述的交易对价中自动减除;

    4、维持流动资金水平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六)卖方承诺的赔偿条款则必须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卖方应就公司拥有的一期土地和二期土地由于卖方在交割前的因素造成买方的损失对买方进行赔偿。 该类事项包括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政府部门的处罚、费用或税负(1)所有权变更(包括任何为土地额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任何土地折扣退款的返还,但卖方不承担因买方原因导致违反一期土地和二期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而导致的损失。(2)厂房扩建建设规划的变更, 或 (3)建设规划延期。该等赔偿的上限为1800万人民币(按卖方所持尖峰天然产物的股权比例承担,上限为981万元);若该等变更或延期因交割后出现的因素而与国家法律及当地政府的规定不符,则卖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处罚、费用(包括在此情况下该等变更和延期所需的费用)或税负。

    2、卖方承诺:截至交割日,尖峰天然产物劳动事项一直完全合法合规,如因在交割日之前的事实或情况引起的与员工及其雇佣有关的争议、纠纷或有关政府机构的处罚导致买方支出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赔偿上限为400万人民币(按卖方所持尖峰天然产物的股权比例承担,上限为218万元)。

    (七)卖方承诺的保证条款则必须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基础保证”包括:

    (1)股权所有权和出售权:卖方是其持有的54.5%尖峰天然产物股权的唯一合法所有人,有权将所有该等股权以不负有任何和全部期权、担保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状态,出售、处置和转让给买方。

    (2)授权:卖方具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其中义务的权力和授权。

    (3)公司成立、存续:尖峰天然产物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且不是任何破产、清算、解散程序的对象;其章程和其他宪章性文件均符合适用法律规定。

    2、关于税务,环保及合规的保证:截至交割日,公司在税务、环保方面一直完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其从未违反税务、环保法律法规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公司一直且目前仍在各个方面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3、“常规保证”包括:卖方对本交易提供该等类型的交易通常适用的、符合行业惯例的常规担保,具体的担保事项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常规担保上限为2000万人民币(按卖方所持尖峰天然产物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卖方适用的上限为1090万元), 自交割日起期限3年。

    (八)除了一般的承诺, 买方希望卖方签署:

    非竞争条款: 卖方应针对尖峰天然产物目前的主要产品和业务, 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时签署非竞争条款或协议。

    (九)买方将会提供以下承诺:

    1、所有尖峰天然产物的员工将会在交易完成后被保留(但少量员工的劳动事宜将由买方根据中国劳动法按个案处理)。并保证员工的收入不低于其在2013年从尖峰天然产物获取的收入水平。买方在处置员工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2、在交割日后90天内向尖峰天然产物注入至少1300万人民币的现金,方式为注资以及股东贷款并用。

    3、在交割日后六个月内,保证尖峰天然产物向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和利息,逾期六个月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买方必须以其所持的全部尖峰天然产物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

    4、尖峰天然产物将自交割日起12个月内停止使用其中、英文商号”尖峰”。

    (十)在交割时, 各方必须:

    1、卖方必须积极参与交割条件的完成,尤其是有关公司结构变更的政府审批 (章程, 增资等等);及

    2、买方将促成尖峰天然产物偿还其向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 借款的本金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买方为促成此项偿还将进行注资和股东贷款。

    3、买方要求所有卖方向买方提供单一一份由中国一流的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出具的为期24个月的见索即付保证函(“保证函”), 以确保协议中的保证条款,保函总金额为1140万元人民币。 该保函应依法在主管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并应可执行。所有卖方有义务按照前述安排共同促成此单一份保证函的出具。

    4、如果买方单方面向该银行提交书面文件声明卖方违反了保证条款, 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给买方。但该等书面文件应附有书面证据(比如政府部门的通知书、第三方的索赔证明等)证明买方面临被加诸有关索赔、罚款、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的风险,或已经被加诸该等支付义务,而该等索赔、罚款、损害赔偿与卖方的陈述和保证有关。该等书面证据的提交将足以使银行向买方付款,银行没有义务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或其证明买方有关主张的充分性。

    (十一)交易对价的支付

    所有对价必须在下列所有条件(该等条件视为交割条件)得到满足后的一个月支付:

    1、中国政府(天津商务委员会及其它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发出正式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2、天津市(或滨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更新的尖峰天然产物的营业执照, 已登记买家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作为尖峰天然产物的新的唯一投资方;

    3、已取得根据中国法律和实践买方向卖方支付对价所需的所有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国家或地方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和税务部门的批准;

    4、所有卖方和公司已经采取、履行或遵守了股权转让协议包含的所有应由卖方以及公司在交割日之前应当采取、履行或遵守的行动、承诺和约定(如有);

    5、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约日以来未发生其定义的重大不利变化;

    6、股权转让协议包含的卖方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截至签约日以及交割日均应是真实准确的。

    (十二)时间表和排他期

    本框架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直至以下二者较早发生的时间:(1)股权转让协议得到签署,或(2)本框架协议依据下文终止。在此期间,卖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出售尖峰天然物产股权进行协商 (“排他期”)。 在排他期内, 卖方确保完成以上的签署条件, 买方则起草用于协商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其它交易文件。框架协议和排他期的期限经各方同意后可延长。

    目标是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其它交易文件。

    (十三)分手费

    在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一个或多个尖峰天然产物的股东决定不依照此框架协议中陈述的条件出售其股权, 卖方将赔偿买方人民币272.5万元。

    在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买方决定不继续进行交易, 将赔偿卖方人民币272.5万元。

    (十四)终止

    此框架协议取代所有其它类似函件或文件, 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在本框架协议失效或被各方之间其它协议取代之前, 买方或卖方都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以终止本交易的谈判。

    不论本文件其余条款如何规定,如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届满而各方未签署延期或就交易达成具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 本框架协议将被视为自动终止。 终止之后, 任何一方不得向另外一方寻求费用或其它开支的补偿或赔偿。 本条款不影响各方持续履行有关保密条款的义务。

    (十五)交易的批准

    各方理解和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需要得到买方董事会的批准以及卖方的相关内部批准, 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其它适用的等候期的结束。

    (十六)管辖法律

    本框架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并依其进行解释。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是公司健康品业务板块资产整合的一部分,公司已在浙江金华设立了浙江尖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并建立了生产基地,拟对现有的与健康品业务板块相关的子公司股权、机构、人员、业务进行重新优化配置。若该股权出售能顺利完成,将减少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影响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时,将增加尖峰药业及公司的当期利润和现金流。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录1:净负债的定义

    净负债的确认日期将在交割日之前、与卖方进行明确(如2013年12月31日或交割日前一个月月末,将根据交割日决定)。净负债的定义为“借款”与“企业税务负债”的总和减去“无限制性现金”。

    1、“借款”与“企业税务负债”的定义:“借款”包含记录在账簿和会计记录内(不可因未兑现支票或银行存款调整)所有的银行帐户内贷方余额合计,其中,为避免歧义, 将包括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贷款安排或与任何第三方(包括机构贷款人)之间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内部贷款”、租赁安排下的任何款项、以及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对董事或员工所欠金额(包括到期未付的奖金或销售佣金)和其他债务类项目, 如未缴足的养老金或类似的项目。

    “企业税务负债”为交割日公司预估的企业税务负债。为避免歧义,其计算将参考截至交割日公司的业务状况。

    2、“无限制性现金”的定义:无限制性现金包含记录在账簿和会计记录内的(不可因未兑现支票或银行存款调整), 所有的银行帐户内和小额现金的借方总额。无限制性现金不应受限于对任何债权人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优先安排,即现金储备不得被提前拨备作任何特定用途。

    股票简称:尖峰集团 股票代码:600668 公告编号:临2014-013

    债券简称:13尖峰01 债券代码:122227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5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6月5日发行的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尖峰01,代码122227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亿元,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5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5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6月5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0%。每手“13尖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9.2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1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4日

    2、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6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尖峰01”持有人。2014年6月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 年6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尖峰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9.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尖峰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3尖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付志坚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03537

    邮政编码:321000

    网址:http://www.jianfeng.com.cn/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 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邮政编码:310007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