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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4-04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5月21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宋金球、刘斌、李书锋、杨春明、杨向东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李书锋先生主持,经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最近发现的问题,公司拟聘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进行如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举报与募集资金有关的违法违规个人及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募集资金;

      2.向司法、公安机关起诉、举报相关方因违法违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并进行索赔;

      3.对账目中的预付账款、应收账款进行追讨;

      4.就新发生法律纠纷代表公司进行应诉。

      公司可根据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的追偿、索赔结果,对其进行适当奖励。

      表决情况: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聘请董事会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聘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董事会常年法律顾问。

      表决情况: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开报送法律纠纷材料的议案

      因相关人员变动频繁,部分人员刻意隐瞒,对历史法律纠纷公司一直无法获得完整、客观的材料。为了尽早、如实的披露公司2013年年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中规定,公司应“聘请律师发公告搜集法律纠纷。”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聘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进行相关工作(公告编号2014-041)。

      公司董事会拟通过公告,要求案件其他当事人将与公司有关的历史法律纠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由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落实法律纠纷对公司 2013 年年报影响及后续追踪解决工作。

      表决情况: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4-04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求相关方

      报送法律纠纷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4-048),公司现请求相关方报送法律纠纷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一、报送范围

      本次可报送材料的范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4年5月27日之间发生的,本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法律纠纷。

      二、报送主体

      本次可报送的主体为本公告第一条中所述法律纠纷的其他当事人。

      三、报送材料

      本次可报送的材料为和相关法律纠纷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立案通知、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材料复印件,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当事人联系方式。

      四、报送渠道及时间要求

      请相关当事人在2014年6月5日前,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商务大厦1103室

      联系人:英伟明

      联系电话:022-58780718

      除巨潮咨询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外,公司还将会在其他主流媒体刊登本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