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14012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介绍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014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九届九次会议,定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4月26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8日上午9:00在团城山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公司总股本360,000,0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8,818,95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1.89 |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闻孙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6名董事出席会议,公司董事朱世明先生、独立董事冯德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5名监事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和董事会秘书均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公司201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2,528,945.64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671,243.66元。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986,061.01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314,817.35元。
由于本年度,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数,同时为补充发展所需流动资金,公司拟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公司关联方大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同意票5,430,21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81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议案获通过。
上述第1、第3-9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于 2014 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律师、林玲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