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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6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戚建萍女士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4年5月23日,戚建萍将其持有的14,864,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此质押行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4年5月23日至质押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戚建萍持有公司股份63,962,800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67%;共质押的公司股份61,8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25%。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7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9:00在诸暨市迎宾路2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魏浙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760,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4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760,323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