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4—01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发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4、在审议《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1位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即324,522,056股股份未计入该项有效表决票总数。
5、议案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通知,2014年5月28日上午9:30在国电南自(浦口)高新科技园1号报告厅如期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36,862,02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3.03%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日文先生主持。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刘传柱先生、金泽华先生、陶云鹏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经海林先生出席会议并向全体股东逐一汇报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对所提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2 | 《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3 |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635,246,4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57,172,179.06元。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4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5 | 《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6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3年年报摘要》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7 | 《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
| A | 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销售电力自动化产品及提供信息服务 | 12,339,96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B | 接受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改项目或分包工程 | 12,339,96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C | 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销售一次设备产品 | 12,339,96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D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 12,339,96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8 |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9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10 | 《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336,862,024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注:1、审议《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即关联法人股东——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回避表决即324,522,056股股份未计入该项有效表决票总数。
2、议案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听取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金艳红、单正刚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四、相关公告情况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详细内容可查阅刊登在2014年4月12日、2014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4-00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4-00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4-008】, “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编号:临2014-00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查阅。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成宁(2014)股字第36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