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互动
  • 6:研究·市场
  • 7:研究·宏观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股份的公告
  •  
    2014年5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2版:信息披露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股份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4-013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5月20日再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大会于2014年5月30日上午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公司会议室举行,董事吴京荣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13,754,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吴烈豪、陈建忠律师见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687,16099.9467,7000.0600

    3、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4、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同意公司对2013年度利润进行如下分配: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公司2013年合并报表净利润463,319,448.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715,102.42元,母公司净利润310,449,703.2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31,044,970.32元,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445,305,396.49元,减去2013年支付2012年现金股利85,524,000.00元,2013年年末结余未分配利润639,186,129.40元。

    2013年分配方案: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 42,76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3.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41,114,600.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8、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同意续聘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审计机构,授权经理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9、《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代表股份数比例%
    113,754,860113,754,8601000000

    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授权经理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三、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3年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吴烈豪、陈建忠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4-01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30日上午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公司会议室举行,董事吴京荣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13,754,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吴烈豪、陈建忠律师见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81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762万元。

    二、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3,810,000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2,762万股,均为普通股。

    三、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多少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0%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多少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原第一百零四条(七)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决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修改为:

    1、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独立董事出具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3)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六、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资产运用的资金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事项;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在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担保事项,但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再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额不高于三千万元且不高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的关联交易;

    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资产运用的资金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的;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提供的任何担保。

    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额不高于三千万元且不高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的关联交易。

    七、原第一百一十条则 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应遵循如下审批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当单项对外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以上,在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需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独立董事应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修改为: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应遵循如下审批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独立董事应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公司设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