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4—037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八一七路84号东百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红志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人)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72,579,39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0.28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 | 3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38,72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65 |
二、提案审议情况(现场投票数和网络投票数合并计算)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173,786,669 | 99.41 | 1,031,449 | 0.59 | 0 | 0 | 通过 |
2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 | - | - | - | - | - | 通过 |
2.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2 | 发行方式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3 | 发行数量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4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5 |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6 | 锁定期安排及上市地点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7 | 募集资金用途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8 | 滚存利润安排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2.9 |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 173,786,669 | 99.41 | 1,031,449 | 0.59 | 0 | 0 | 通过 |
4 | 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5 | 关于签署《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6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7 | 关于提请批准丰琪投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 73,559,250 | 98.62 | 1,031,449 | 1.38 | 0 | 0 | 通过 |
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73,786,669 | 99.41 | 1,031,449 | 0.59 | 0 | 0 | 通过 |
9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 173,786,669 | 99.41 | 1,031,449 | 0.59 | 0 | 0 | 通过 |
10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73,786,669 | 99.41 | 1,031,449 | 0.59 | 0 | 0 | 通过 |
11 |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73,786,669 | 99.41 | 1,031,449 | 0.59 | 0 | 0 | 通过 |
注:
1、议案2(包括项下九项子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及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均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2、议案8和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丁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4—038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30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内容具体如下: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增修部分以黑体列示)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须提前五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如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应至少提前五日通知并提交独立董事。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其他能够保证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方式召开。 |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同时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兼顾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投资者专线等形式充分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进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③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做出特别说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或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均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②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③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原《公司章程》废止,修订后《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