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82 股票简称:*ST南钢 编号:临2014—024 债券代码:122067 债券简称:南债暂停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30日上午9:30在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南钢宾馆召开。
2、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304,422,51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5.26% |
3、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思明先生主持。
4、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吕鹏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董事会工作报告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3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4 | 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5 | 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6 | 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7 |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8 | 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 56,850,09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9 | 关于公司2013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执行情况的议案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0 | 关于公司2013年度为参股公司担保执行情况的议案 | 56,850,09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1 | 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情况的议案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3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4 | 关于修改《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56,850,09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15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 3,304,422,513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上述第8项、第10项及第1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190,952,457股股份,属于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56,619,963股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和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上述第12项议案涉及特别决议。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李远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