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
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5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
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司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情况
2014年5月30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的通知:
中绒集团于2014年5月29日将质押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48,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同日,中绒集团将其所持本公司48,850,000股质押给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绒集团向质权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股权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至质权人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中绒集团共计持有公司486,633,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3%。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9,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1%,限售流通股246,913,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
本次中绒集团质押的48,8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截至本公告日中绒集团共计质押482,013,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7%。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6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灵武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由灵武市财政拨付3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纺织园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生态纺织园建设进度。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29日收到上述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所以此次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公司递延收益科目,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6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72号)的核准,公司于2014年3月7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A股股票283,950,617股,发行价格8.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9,999,997.70元,扣除发行费用25,991,591.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4,008,406.13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3月7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XYZH/2013YCA101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前述两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3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4-2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实施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在宁夏开设分支机构,其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拓展业务并在宁夏开办了分支机构。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4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进行专户存储(详见4月23日公司发布的2014-36号<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公告>)。2014年5月,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33010157870000010,截止2014年4月23日,专户余额661,177,171.6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梳20纺羊绒纱线项目、年产500万件羊绒衫项目、210万件羊绒服饰项目项目、3万锭精纺高支羊毛纱项目、220万米精纺面料项目和3万锭亚麻精纺高支纱、1300万米高档亚麻面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专户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逢敏、康米和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若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保荐机构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保荐机构利益的情况下,保荐机构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