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4-33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16日
由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公告编号:临2014-32号”。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东阳光、122078;
3、发行人: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9亿元,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79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5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到7.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利率保持7.50%。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
3、本年度付息日:2014年6月16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1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东阳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交《“11东阳光”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传真号:0769-85370230,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邮政编码:52387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王文钧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联系人:陈志利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附表:
| “11东阳光”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 |||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公司名称及签章: | ||
| 传真: | 填表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