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4-019号 证券代码:113002 证券简称:工行转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年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年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3年度股东年会(简称本次股东年会)于2014年6月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和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四季酒店大礼堂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734,001,291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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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由董事会召集,易会满副董事长、行长主持会议。
本行在任董事15人,出席14人,姜建清董事长因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本行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本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年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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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议事项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4年4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于2014年4月15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的本次股东年会会议通知、通函及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小蕾律师和苏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年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