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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14—017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7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66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07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1,518,000.00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截止股权登记日凡持股超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665元;截止股权登记日凡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66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6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7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4年6月13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前三大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联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3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8407009、021-68407032

      联系传真:021- 6840701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888号长江投资公司董秘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