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2014-020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13日 |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6月16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于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在江苏省南京市金銮巷9号华盈国际酒店7楼会议室AB厅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4 年6月13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07,069,2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5元,共计派发股利9,212,078.49元。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先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8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13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6月16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存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208005
联系传真:025-84208919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丰富路163号民族大厦17楼
邮政编码:210004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