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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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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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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4-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3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30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6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关联董事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4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4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共4名董事填写了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办理总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业务,期限至2015年5月6日止。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并同意将总额度对公司总部和分公司进行分配。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的议案》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

    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16宗土地地上资产及业务均已通过本公司2005年购买资产的方式置入,由于16宗土地未置入本公司导致房地不合一,造成房产存在证载权利人(中储总公司)与实际所有人(中储股份)不一致的瑕疵和新建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瑕疵,此部分瑕疵房产需换证房产面积为22.63万平米,无证房产面积为9.23万平米,共计31.86万平米,占本公司房产使用面积的15.93%。

    本公司和中储总公司明确承诺在本次标的资产置入本公司完成后一年内,将及时办理完成本次16宗土地之上相关房产的换证和补办新证工作,以解决相关房屋权证瑕疵等问题。

    (二)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截至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成房产面积合计8.77万平米,尚有23.09万平米没有办理完毕,其中有14.48万平米因办理过程涉及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次走流程,预计还需6个月办理完毕,同意将该部分承诺(14.48万平米)延期6个月(自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完成。

    在关联方任职的关联董事韩铁林先生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何黎明、王璐、陈建宏、朱军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

    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豁免和延期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有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

    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16宗土地地上资产及业务均已通过本公司2005年购买资产的方式置入,由于16宗土地未置入本公司导致房地不合一,造成房产存在证载权利人(中储总公司)与实际所有人(中储股份)不一致的瑕疵和新建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瑕疵,此部分瑕疵房产需换证房产面积为22.63万平米,无证房产面积为9.23万平米,共计31.86万平米,占本公司房产使用面积的15.93%。

    本公司和中储总公司明确承诺在本次标的资产置入本公司完成后一年内,将及时办理完成本次16宗土地之上相关房产的换证和补办新证工作,以解决相关房屋权证瑕疵等问题。

    (二)承诺无法履行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截至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成房产面积合计8.77万平米,尚有23.09万平米没有办理完毕,其中有14.48万平米预计还需6个月办理完毕,剩余8.61万平米无法办理的原因如下:

    1、由于房地分离所导致的原始报建手续不全;

    2、部分房产建设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年代久远及经营需要,近期部分已拆除;

    3、部分房产属于临时建筑,非永久性建筑,不符合办证条件。

    鉴于中储总公司和本公司均认可相关房产属于本公司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并且无法办理此部分房产的换证和补办新证手续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无法办理的8.61万平米,同意豁免履行此部分承诺。

    在关联方任职的关联董事韩铁林先生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何黎明、王璐、陈建宏、朱军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中储股份均认可相关房产属于本公司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

    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豁免和延期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有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人,反对票0,弃权票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决定将原经营范围中的“限分支机构经营:奶粉销售”变更为“限分支机构经营:乳制品的销售” 并同时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进行修改。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临2014-032号)

    以上二、三、四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年会的议案》

    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本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年会通知的公告》(临2014-033号)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人,反对票0,弃权票0。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3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六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六届八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30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6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晓红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2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1名,公司监事陈立华先生委托公司监事张清宁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本公司均认可相关房产属于本公司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人,反对票0,弃权票0。

    以上一、二项议案,需提请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3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于2014年6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关联董事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4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4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共4名董事填写了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将原经营范围中的“限分支机构经营:奶粉销售”变更为“限分支机构经营:乳制品的销售” 并同时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进行修改。该议案尚需获得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3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年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6月30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3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

    5、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8号楼11层本公司会议室

    6、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董事会报告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监事会报告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关于2013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9、关于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的议案

    10、关于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特别决议)

    以上第1、2、4、5、6、7、8项议案已经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已经公司监事会六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9、10、11项议案已经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14年3月8日、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三、出席会议对象

    1、2014年6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具有上述资格的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登记时间:2014 年6月26日、27日(上午 9:30——下午 4:00)

    联 系 人:郑佳珍、黄晓

    联系电话:010-83673502

    传 真:010-83673332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邮 编:100070

    3、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9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董事会报告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监事会报告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7关于2013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9关于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的议案   
    10关于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二: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

    投票日期:2014年 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11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787中储投票11A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要对所有议案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11号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提案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委托

    价格(元)

    1董事会报告1.00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0
    3监事会报告3.00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4.00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00
    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6.00
    7关于2013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7.00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8.00
    9关于延长公司及控股股东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的议案9.00
    10关于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须履行的部分承诺的议案10.00
    11关于变更公司部分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1.00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 2014年6月23日A股收市后,持有中储股份A 股(股票代码600787)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87买入99.00元1股

    2、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 1 项提案《董事会报告》投同意票,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87买入1.00元1股

    3、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 1 项提案《董事会报告》投反对票,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87买入1.00元2股

    4、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 1 项提案《董事会报告》投弃权票,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87买入1.00元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3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714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良公司”)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8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约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人为民生银行的质押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北良公司承担。2009年2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决并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为维护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现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执行等情况,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138,822.92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始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3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松源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经济损失54490301.6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新北良公司对上述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实现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32494元(均由原告预付),由原告承担15412元,松源集团承担317082元,被告新北良公司补充承担158541元,按上述方式一并给付原告。

    三、上诉情况

    由于公司不服大连中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辽宁高院依法撤销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改判新北良公司与松源集团对上诉人在大连中院(2009)大民三初字第104号案件项下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辽宁高院尚未判决。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前次诉讼,本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作相应财务处理,本次诉讼若胜诉并有效执行,将增加相应营业外收入。目前因上述案件尚未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