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2013)嘉仲字第078号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2013)嘉仲字第078号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科技”或“公司”)就受让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股权争议仲裁一案,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收到(2013)嘉仲字第078号《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经生效,截止公告日,朱贵法等11名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于2014年6月9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双方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
本次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兄弟科技及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投资”),申请人相关情况如下:
(1)兄弟科技基本情况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673335-4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
(2)兄弟投资基本情况
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116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89530-9
法定代表人:钱志明
以上合称“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
(1)朱贵法,男,汉族,193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杨柳湾南柳公寓701室。
(2)朱维君,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老坝底5号。
(3)施惠华,女,汉族,1936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1号。
(4)朱娇银,女,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老坝底12号。
(5)朱正清,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杨柳湾南柳公寓702室。
(6)陈有仁,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一村25号。
(7)曹钟林,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曹家王7号。
(8)陈胜华,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中华一村58号。
(9)丁建胜,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瞿溪路800弄9号403-404室。
(10)叶斌,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888弄1号1003室。
(11)毛海舫,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149号301室。
以上11名自然人合称“被执行人”。
二、申请事项:
1、要求11名被执行人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兄弟投资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解除《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并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兄弟科技返还81,654,800元股权转让款。
2、要求11名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兄弟科技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72,181,444.69元及81,654,800元股权转让款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由11名被执行人承担80%的利息损失。
3、要求11名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兄弟科技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第二项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处理费855,072元,鉴定费30,000元,两项合计885,072元,由11名被执行人承担。
5、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申请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届时根据仲裁裁决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72,181,444.69元、尚未返还的股权转让款81,654,800元所产生的利息金额将直接影响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