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4—04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下称:三信公司)有关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公司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闽民终字第34号、35号、3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闽民终字第37号、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案号 (二审) | 案号(一审) | 案由 | 一审主要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结果 | 二审判决结果 |
(2014)闽民终字第34号 | (2011)莆民初字第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1、解除租赁合同; 2、我公司要求三信公司支付预付租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人民币约3,600万元。 | 判令解除租赁合同;三信公司支付我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0.2327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2014)闽民终字第35号 | (2011)莆民初字第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三信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恢复租赁物原装费用、损失费、房屋占用费及商铺装修费用人民币约1,690万元。 |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司房屋占用费人民币611.383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2014)闽民终字第36号 | (2011)莆民初字第8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三信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约596万元。 | 驳回三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2014)闽民终字第37号 | (2010)莆民初字第6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1、解除托管合同; 2、我公司要求三信公司支付前期招商佣金、租金收益分成、前期开办费、宣传推广费及违约金人民币约500万元。 | 判令解除托管合同;三信公司支付我公司前期开办费及宣传推广费人民币88.818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改判三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23.7222万元,维持其他一审判决内容。 |
(2014)闽民终字第38号 | (2011)莆民初字第11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三信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约150万元。 |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司租金损失人民币71.0065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改判我公司向三信公司支付租金损失62.3979万元,维持其他一审判决内容。 |
二、本次系列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三信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分别向福建省莆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五个关联诉讼,分别为:(2010)莆民初字第60号案件及(2011)莆民初字第7号、87号、94号、119号案件(公告内容具体详见2011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2013年9月,公司与三信公司就上述关联案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内容具体详见201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其他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相关披露内容。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委托合同纠纷两个案件部分改判(涉及金额较小)外,其他涉及租赁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件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发回重审,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案件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共五份): (2014)闽民终字第34号、35号、3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闽民终字第37号、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