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4-020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增量发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捌亿元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0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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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408人,代表股份数59,458,7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4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1,514,41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405人,代表股份数57,944,34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96%。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增量发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捌亿元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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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未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见证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庭辉;律师:罗浩东、罗维。由见证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以罗浩东律师为代表(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委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现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22日通过决议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0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召开的公告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及律师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证实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提供的股东身份资料与公司股东资料记载一致,其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408人,代表股份数59,458,7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4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1,514,41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405人,代表股份数57,944,34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96%。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除本律师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外,公司董事会未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股东新提案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增量发放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捌亿元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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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议题以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人监票清点,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情况。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汇总表决为本次审议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审议的结果有效。
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的法定文件依法使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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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08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9,458,764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7.40%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405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57,944,348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6.96%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629,124 | 4.42% | 55,698,838 | 93.68% | 1,130,802 | 1.90% | 否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629,124 | 4.42% | 55,698,838 | 93.68% | 1,130,802 | 1.90%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