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4-15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3325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14年5月29日《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onch.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以本公司2013年底总股本5,299,302,5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54,755,903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3325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31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以及芜湖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53-8398912
联系传真:0553-839893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号
邮政编码:24107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