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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江苏三友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今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三友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本公司持有能源公司60%股权)通知:能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其起诉上海金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匙”,持有能源公司40%股权)一案已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江苏三友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建良,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滨海新区北区。

      被告上海金匙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军,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00弄6号6楼。

      (二)诉讼原因

      原告系本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现金出资9,000万元,被告以年处理2万吨废轮胎设备折合6,000万元出资),一期工程建成年处理4万吨废轮胎裂解线(其中:2万吨设备为被告的出资,另2万吨设备由原告向被告另行购买)。

      2010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化集成控制固废低温热解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年处理2万吨废轮胎裂解设备,设备总价款为6,000万元,被告按期制作、安装、调试设备直至安全、正常运行,并保证技术、性能、质量、产能、产出,等等。

      上海金匙未适当履行《工业化集成控制固废低温热解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中的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工业化集成控制固废低温热解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设备购买款人民币5,700万元(大写:伍仟柒佰万元整);

      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48万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捌万元整)。

      (四)冻结、查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上海金匙银行存款7,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