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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4-018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20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9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3年底总股本679,184,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9,420,619.26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转增。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9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3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11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98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3、现金分红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季诚建、林加善所持有的1,813,70,013股股份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571)64726275,64787381

      传真:(0571)64787381

      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东路555号本公司证券部

      邮编:311600

      咨询联系人:李明乔、王丽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