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6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4.1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8,360,000.00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9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4年6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2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021-22169915
2、咨询传真:021-22169964
3、咨询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