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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4-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4-026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 否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78,563,745股(其中A股753,338,745股,B股225,22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60 元(含税)。 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5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5%,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44元。对于其他A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B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4、对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44元。

    5、特别说明:因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元兑人民币0.7959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元兑人民币0.7959元的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4年6月19日,除息日:2014年6月20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截止2014年6月24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 股股息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 股股息于2014年6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4年6月24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030欧司朗控股有限公司
    208*****029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

    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7月1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 系 人:林奕辉 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810239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八、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