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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绿大地 公告编号:2014-037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66号至76号、第81号12份《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立案受理原告12人(件),其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66号至76号11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何学葵、蒋凯西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1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4月3日本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裁定驳回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决。(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9日及2013年4月4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8号至43号26份《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26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1)。

      2014年6月6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19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本公司就前述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6)。

      2014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66号至76号、第81号12份《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立案受理原告12人(件),其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66号至76号11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何学葵、蒋凯西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要求本公司就前述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何学葵、蒋凯西就前述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索赔总标的额为959,965.27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1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要求本公司就前述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总标的额为59,179.00元。本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索赔总标的额为1,019,144.27元。

      截止2014年6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共计57件,索赔总标的额为6,862,186.27元。目前,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涉及的金额,后续是否还会增加及增加的数量和金额尚具有不确定性,且民事诉讼案件尚需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三、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应诉通知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66号至第76号、第8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12份;

      (二)《民事起诉书》12份。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