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600689 证券简称: *ST三毛 编号:临2014-025
B 900922 *ST三毛B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第二被告,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
●涉案金额:9,644,014.96美元及逾期利息191,729.26美元,暂计至2014年5月23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公司认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状态,公司已对其投资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及已对其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不应承担对上述债务的保证责任,相关资料已交律师应诉。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1日,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60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
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起诉状》所载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731501128003号的《保险后出口押汇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叙做保险后出口押汇融资业务,并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押汇币种、金额、起止日期、利率在办理具体押汇业务时确定。如付款人拒付、迟付或出现保险条款所列不予理赔事项,原告可向被告一追偿尚未偿还的本息、费用和一切损失。
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了编号为73150112302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就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一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向被告一放款共计9,644,014.96美元。其中2013年1月7日分别放款759,648美元、779,328美元、1,047,103.2美元、1,075,215.76美元,到期日分别至2013年3月22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3月29日,利率均为1.905%;2013年1月9日分别放款779,328美元、669,120美元,到期日分别至2013年3月27日、2013年3月29日,利率均为1.905%;2013年1月10日分别放款763,584美元、763,584美元,到期日分别至2013年4月3日、2013年4月7日,利率均为1.905%;2013年1月17日放款771,456美元,到期日至2013年4月10日,利率为1.303%;2013年1月15日分别放款775,392美元、700,608美元,到期日分别至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1日,利率均为1.304%;2013年1月18日放款759,648美元,到期日至2013年4月15日,利率为1.303%。
原告认为,被告一在上述12笔押汇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收汇还款,并被保险公司拒赔,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应承担保证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押汇金额9,644,014.96美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91,729.26美元,暂计至2014年5月23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公司认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状态,公司已对其投资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及已对其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不应承担对上述债务的保证责任,相关资料已交律师应诉。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604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