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4-02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34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324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 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3.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81,970,443.44元,剩余未分配的利润1,327,403,174.20元滚存至2014年。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公司先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4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除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四、 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 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
2、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3、邮编:310009
4、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5、传真:0571-87600324
6、联系人:姬峰
七、 备查文件
1、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3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