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A股简称 S*ST中纺; B股简称 *ST中纺B
股票代码:A股证券代码 600610 ; B股证券代码 9009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5A-08
股权变动方式:协议收购
签署日期: 2014 年 6月10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权益变动与同时进行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出售之间的关系如下:
1、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系包括本次权益变动、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在内的整体交易的基础,若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未获得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整体交易终止并恢复原状;
2、本次权益变动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任何一项未能成功实施,则:
(1)在2015年8月25日之前,另一事项中止,待该事项成功实施后继续执行;
(2)在2015年8月25日之后,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其他事项并将整体交易恢复原状。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部分股份,即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7,200万股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7,200万股股份的冻结。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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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5A-08
法定代表人:吴创鑫
注册资本:13845.6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921025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担保等限制项目);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展示展览活动策划;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06年2月22日至2056年2月22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785276540
出资人:何晓阳、吴邦兴、陈国中、陈碰玉
联系人:刘志和
联系电话:136030724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何晓阳先生,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现任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何晓阳先生持有大申集团50.5576%的股权,吴邦兴先生持有大申集团21.6675%的股权,陈国中持有大申集团24.4419%的股权,陈碰玉持有大申集团3.3330%的股权。
大申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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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担保等限制项目);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展示展览活动策划;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没有实质性开展经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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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及处罚及仲裁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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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针对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授权或批准程序如下:
1、2014年4月8日,大申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受让太平洋公司以及南腾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2014年4月24日,大申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受让太平洋公司以及南腾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大申集团协议受让太平洋公司持有的中纺机3,060万股股份事项尚需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大申集团协议受让中纺机的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主要目的是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优质的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养护和苗木产销业务及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同时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意向
根据《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改协议》、《资产赠与合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作为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发起、负责及实施中纺机的股权分置改革,并向中纺机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如果中纺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将相应发生变动(关于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情况,请详见中纺机公告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披露文件)。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中纺机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中纺机10,2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8.73%,成为中纺机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6月10日,大申集团与太平洋公司、南腾公司、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方共同签署的《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太平洋公司将其所持中纺机18,892.3535万股股份(包括南腾公司应向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的7,200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纺机股东大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等)转让予大申集团、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大申集团以人民币16,854.9334万元受让10,260万股中纺机股份(包括南腾公司应向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的7,200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股份转让完成后,大申集团将持有10,260万股中纺机股份,持股比例为28.73%,成为中纺机第一大股东;太平洋公司、南腾高科将不再持有中纺机的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的安排
太平洋公司以人民币31,036万元将其所持中纺机18,892.3535万股股份(包括南腾公司应向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的中纺机7,200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纺机股东大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等)转让予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其中:
1、大申集团以人民币16,854.9334万元受让中纺机10,260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
2、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645.7848万元受让中纺机2,828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
3、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535.2818万元受让中纺机5,804.3535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
(二)股份转让的实施
1、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股权受让方应向太平洋公司指定的账户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1,036万元(其中大申集团支付人民币16,854.9334万元,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645.7848万元,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535.2818万元)。
2、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中纺机召开股东大会和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重大资产出售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太平洋公司已根据前述第1款约定收到所有股份转让价款,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2014年6月10日《关于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股权处置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代南腾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向太平洋公司、中纺机及子公司偿还债务,且大申集团向中纺机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100%股权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相互配合并立即启动办理将中纺机7200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纺机股东大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等)转让予大申集团,具体转让方式为南腾公司基于太平洋公司届时的书面指示直接将中纺机7200万股股份过户至大申集团名下,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于前述第1、2款约定事项实施完毕,且中纺机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交割(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的变更)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相互配合并立即启动太平洋公司所持剩余11692.3535万股股份(其中包括应转让给大申集团的3,060万股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股份转让与其他事项的关系
中纺机的股权分置改革系包括本次权益变动、中纺机重大资产出售在内的整体交易的基础,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未获得中纺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整体交易终止并恢复原状。
南腾公司、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后续正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股权处置协议》、《股份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股改协议》)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调解书》【(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所述之“7200万股股份过户”、支付收购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84.6%股权的履约保证金、向太平洋公司与中纺机清偿债务)系太平洋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且本次权益变动、中纺机重大资产出售两项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任何一项未能成功实施,则:
(1)在2015年8月25日之前,另一事项中止执行,待该事项成功实施后继续根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2)在2015年8月25日之后,太平洋公司有权终止其他事项并将整体交易恢复原状。
(四)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中纺机的股份包括太平洋公司持有的3,060万股股份以及南腾公司持有的7,200万股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太平洋公司持有的中纺机3,06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南腾公司所持有的7,200万股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2)民二终字第112号】、《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以及 《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之调解协议书的变更协议》,由南腾公司所持有的中纺机7,200万股股份需过户给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南腾公司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7,200万股过户,在该过户完成之前,太平洋公司对南腾公司所持的7,200万股股份的冻结继续有效。
南腾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7,200万股股份的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锁定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之日起至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大申集团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总价款为16,854.9334万元人民币。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大申集团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中纺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以下情况:
1、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其他交易;
3、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除《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改协议》、《资产赠与合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根据《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改协议》、《资产赠与合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作为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发起、负责及实施中纺机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括资产赠与,即大申集团向中纺机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100%股权;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中纺机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即将其所持有的除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84.60%股权以外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关于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情况,请详见中纺机公告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情况说明书》等披露文件)。
本次权益变动、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中纺机的主营业务将由将从纺织机械、纺织器材的生产销售变为园林工程施工、绿化养护和苗木产销等相关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纺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改协议》、《资产赠与合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作为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发起、负责及实施中纺机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括资产赠与,即大申集团向中纺机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100%股权;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中纺机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即将其所持有的除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84.60%股权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本次权益变动、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与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中纺机的主要资产将为厦门中毅达100%的股权以及部分现金。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没有其他对中纺机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或对重大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纺机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对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调整。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和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四、组织结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中纺机现有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因股权结构和经营范围变动需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改的计划。
六、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中纺机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修改的除外。
七、员工聘用调整计划
根据《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改协议》、《资产赠与合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中纺机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即将其所持有的除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84.60%股权以外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与中纺机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全部员工由交易对方太平洋公司负责妥善安置,员工安置方案由中纺机制定并需经中纺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根据《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改协议》、《资产赠与合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作为中纺机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发起、负责及实施中纺机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括资产赠与,即大申集团向中纺机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100%股权;在资产赠与完成后,厦门中毅达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员工聘用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业务拓展和规范公司治理需要而做出调整员工聘用计划的决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
八、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中纺机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大申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审计):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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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B16版)
中纺机/上市公司 | 指 |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大申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 | 指 |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 |
太平洋公司 | 指 | 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南腾公司 | 指 | 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厦门中毅达 | 指 |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纺机10,260万股股份(包括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的7,200万股股份)及附带义务 |
本报告书 | 指 |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框架协议》 | 指 |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七方共同签署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改革之框架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腾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五方共同签署的《关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股改协议》 | 指 |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三方共同签署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协议书》 |
《资产赠与合同》 | 指 |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赠与合同》,根据《资产赠与合同》,作为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将向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 指 | 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根据《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除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84.60%股权以外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 注册资本 (万元) | 营业范围 |
1 |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100 | 28727 | 环境绿化、照明、雕塑、道路桥梁景观工程设计施工;苗圃、果园开发、会展布置;批发零售花卉、美术用品。 |
2 | 深圳市大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3 | 深圳市大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 |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4 | 深圳市澳昌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00 | 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5 | 深圳市华泰辉贸易有限公司 | 100 | 100 | 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6 | 深圳市荣廷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100 | 投资兴办实业(不含限制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7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50 | 铅锌原矿、硫铁矿、铁矿的开采及购销。锌精矿、铅精矿、硫精矿的购销。矿山开发技术咨询,日用百货批发,零售。汽车运输,饮食服务。 |
8 | 西安中铁建投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000 | 一般经营项目: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何晓阳 | 董事长 | 中国 | 深圳 | 香港 |
吴创鑫 | 总经理、董事 | 中国 | 深圳 | 无 |
刘志和 | 董事 | 中国 | 深圳 | 澳门 |
吴邦兴 | 董事 | 中国 | 深圳 | 香港 |
李佐雄 | 监事 | 中国 | 深圳 | 无 |
林传腾 | 财务总监 | 中国 | 深圳 | 无 |
资 产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394,136.51 | 3,148,099.28 | 7,455,869.42 |
应收帐款 | 1,279,403.40 | 2.00 | 2,420,008.00 |
预付帐款 | 5,974,180.90 | 2,884,216.36 | 1,505,739.40 |
其他应收款 | 56,849,006.54 | 29,464,573.32 | 127,626,505.35 |
存 货 | 9,290,181.99 | 6,098,427.39 | 6,379,941.04 |
流动资产合计 | 74,786,909.34 | 41,595,318.35 | 145,388,063.21 |
非流动资产: | |||
固定资产 | 4,794,587.16 | 3,369,358.93 | 2,178,346.40 |
在建工程 | 813,780.72 | 17,563.00 | 36,923.00 |
无形资产 | 139,133,783.27 | 139,452,652.28 | 2,352,072.22 |
商 誉 | 27,037,000.00 | 27,037,000.00 | - |
长期待摊费用 | 4,617,905.48 | 1,565,398.72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76,397,056.63 | 171,441,972.93 | 4,567,341.62 |
资产总计 | 251,183,965.97 | 213,037,291.28 | 149,955,404.83 |
负债及股东权益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 | - |
应付帐款 | 172,610.57 | 352,713.49 | 437,696.29 |
预收帐款 | 8,001,356.88 | 3,249,123.70 | 6,628,906.50 |
应付职工薪酬 | - | 53,001.70 | 4,400.00 |
应交税费 | 1,053,458.96 | 414,536.24 | 458,907.91 |
其他应付款 | 132,262,845.54 | 100,875,451.04 | 35,966,321.04 |
流动负债合计 | 141,490,271.95 | 104,944,826.17 | 43,496,231.74 |
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负债合计 | 141,490,271.95 | 104,944,826.17 | 43,496,23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