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4-027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 年6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南路2号梦圆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686,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8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决议符合“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8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