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4-038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20日(星期五)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23日(星期一)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6月21日发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康美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080
3、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4、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起息日:2011年6月2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康美债”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1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20日。
2、本次付息日:2014年6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1康美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4年6月20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11康美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请在本次债券兑息日(6月23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康美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管理部确认。
账户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
账户号码:489016100010123015459
咨询电话:0663-2936569
咨询人: 曾海珍
邮寄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康美药业财务管理部曾海珍
邮政编码:515300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11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信封上请注明“11康美债所得税资料”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请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915822,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建新、李青蔚、陈光、舒晗,联系电话:010-59136721 020-87555888,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11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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