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吉高速”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 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4-015
债券简称: 11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吉高速”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1吉高速”按票面金额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50%;
2、每手“11吉高速”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0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4年6月20日;
4、兑息日为 2014年6月23日。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 吉高速”)将于2014年6月23日支付自 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吉高速”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1吉高速”(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元。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吉高速”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的《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20日
2、兑息日:2014年6月2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4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吉高速”债券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吉高速”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1吉高速”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1)请截至2014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吉高速”的QFII最晚于 2014年7月4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1吉高速’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431-84664798,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邮编:130033。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4年7月4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二道支行,收款人银行账号22001350400055021312,用途请填写 “11吉高速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4年7月4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六、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联系人:张向东 张建华
电话:0431 – 84663768 0431 – 84664798
传真:0431 – 84664798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联系人:张宗华
电话:021-20361176
传真:021-203611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11吉高速”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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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别(地区)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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