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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6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18日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发行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公告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厦工债(122156)。

      3、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55%。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

      10、起息日:2012年6月18日。

      11、利息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集团”)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项信用等级为AA+。2014年5月23日,联合信用对本期债券进行跟踪评定,下调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债项信用等级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4.55%,每手“12厦工债”(面值1,000元)付息45.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2、本次付息日:2014年6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厦工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上述企业所得税,向QFII等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

      联系人:李畅、白金雨

      联系电话:0592-6389300

      传真:0592-6389301

      邮编:36102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20楼

      联系人:黄奕林、李强、梁华

      联系电话:021-38565899,38565871,38565898

      传真:021-38565900

      邮编:20013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