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18 900908 证券简称:氯碱化工 氯碱B股 编号:临2014-010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05元 |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0.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0.0045元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00812美元 |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B股居民个人股东0.000772美元,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0.000812美元,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0.000731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18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23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6月18日 |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6月19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7月02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013年末的总股本1,156,399,9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781,999.88元。公告已于2014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18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4年6月23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4年6月18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6月19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4年7月02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3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化学设计院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A 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04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1557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00812美元。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3年度现金红利时,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0731美元。
8、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由公司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0772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税前金额0.000812美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龙吴路4747号
邮政编码:200241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64342640
传真:021-6434143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