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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
    共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4-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1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

      共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14年6月12日收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共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1日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本协议尚未约定具体建设工期,中利腾晖拟计划4年内在合肥市巢湖市共建设1GW光伏电站和相关配套设施。争取2014年底建成100MW光伏电站并投入使用。具体将根据指标分配情况和电网实际接入情况,分年度分批投入。同时,中利腾晖将借助中利科技上市公司平台计划5年内在合肥重点发展新能源制造及应用形成新的产业链。

      3、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每年具体投资金额要视合肥市批复具体项目建设规模及当年电站建设价格而定,目前尚无法确定项目投资金额。

      4、本协议电站建设容量和投资额较大,如果实施将对中利腾晖资金融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本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本情况

      为加快构筑合肥市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中利腾晖本着互利互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2014年06月11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 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中利腾晖不存在关联关系,此项目未构成关联

      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合肥市是安徽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商贸、交通和信息中心。以“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建设为目标,把光伏产业作为新型支柱产业培育,将着力加快构筑合肥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太阳能光伏应用基地。合肥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级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中利腾晖是中利科技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近三年光伏电站开发业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开发、建设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以及成熟的盈利模式。中利科技和中利腾晖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约双方

      甲方:合肥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主要合同条款

      ①乙方拟计划4年内在合肥市巢湖市共建设1GW光伏电站和相关配套设施。争取2014年底建成100MW光伏电站并投入使用。具体根据指标分配情况和电网实际接入情况,分年度分批投入。同时,乙方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计划5年内在合肥重点发展新能源制造及应用形成新的产业链。

      ②乙方在合肥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强制性要求。

      ③甲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在项目指标、用地、并网及配套建设等方面为乙方提供便利与服务。协助乙方在合肥投资项目按政策规定申报国家、省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和财政补贴。

      3、协议签署时间:2014年6月11日。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完全具备履行本次协议的能力。

      2、本次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其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交易对手形成市场依赖。

      3、此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将对于公司2014年至2019年财务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风险提示

      1、如本协议执行,其周期较长,项目因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成本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项目利润存在波动的风险。

      2、上网电价有可能因国家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3、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如果项目实施将对公司的筹资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4、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如本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各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