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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4-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号)核准,向特定投资者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2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12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0,404,8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6,715,200元,其中:计入上市公司“增加注册(实收)资本”26,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50,715,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19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12010182600336971,截止2014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477,235,200元(含尚未支付的520,000元发行相关费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郑州邦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所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惠芳、樊长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信证券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专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第六条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5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252)自2014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167)不停牌。

      因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252)自2014年6月13日开市起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