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证券代码:600406 公告编号:临2014-021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 0.095元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 0.09元 |
● 股权登记日:2014年 6月18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428,953,35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2,895,335.10元(含税)。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5元。具体实际税率根据持股期限确定:对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含限售股223,199,749股)、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个股东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5)81087102
联系传真:(025)83422355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
邮政编码:211106
七、备查文件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