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境外投资者持股单个公司比例不超10%,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单个上市公司比例总计不超30%,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境内上市公司的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10%,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合计不得超过30%。
《若干规定》是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共19条,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9日发布,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给予了高度关注。截至2014年6月3日,证监会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67条。总体来看,市场各方高度认同沪港通的基本制度框架,认为《若干规定》出台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等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主要做出了三方面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在境外投资者境内股票投资方面,《若干规定》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其中,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邓舸介绍,部分意见建议没有在《若干规定》中直接吸收采纳,这些意见主要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在业务细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个别意见属于对沪港通制度设计或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
邓舸表示,沪港通交易试点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与资金来源,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投资。希望市场各方积极做好参与沪港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试点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