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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4-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7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7,897,325.26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15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南京凯而达康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凯而达康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李成康、夏熙娟、李玲玲、陈长明等(被告二至被告五)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0月1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7,897,325.26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7%,《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已披露上述诉讼案件。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凯而达康公司原为本公司在南京市、镇江市区域的经销商,2012年以来,凯而达康公司对本公司的逾期账款逐渐增加,本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3年10月15日,本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897,325.26元及资金占用费379,071.61元(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每日0.4%。计算,暂计至2013年8月11日);上述款项合计8,276,396.8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2014年4月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司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凯而达康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97,325.26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四自2013年4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2、被告南京凯而达康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被告李成康、夏熙娟、李玲玲、陈长明对被告南京凯而达康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凯而达康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735元,由被告南京凯而达康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李成康、夏熙娟、李玲玲、陈长明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7,897,325.26元(资金占用费另计),公司已于2013年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7,897,325.26元。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就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