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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瞒报权益变动协议 浙报传媒原控制人遭谴责
    2014-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期瞒报权益变动协议

      浙报传媒原控制人遭谴责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因在股东层面签署相关权益分割协议触发披露义务却长期“瞒而不报”,浙报传媒原大股东、现第二大股东新洲集团及相关当事人近日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上述违规情节主要发生在浙报传媒重组前,当时上市公司名为“白猫股份”,其此前公开披露的股权变化如下:

      2005年8月18日,公司大股东上海白猫(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29.99%股份出让给新洲集团,由此,持有新洲集团65%股份的傅建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后,在2008年10月,持股比例为27.59%的新洲集团的两名自然人股东林海文、傅建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后,两人分别持有该集团80%、20%股份。同时,林海文签署《委托书》将其所持新洲集团45%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傅建中,傅由此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9年8月底,新洲集团新一轮股权变动发生,不过,傅建中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到2011年1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提示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披露显示,2010年12月29日,傅建中将其持有新洲集团4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林海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然而,在这些已公开披露的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权变化背后,还潜藏着更隐蔽的秘密协议:

      据上交所调查,2009年8月,林海文与傅建中还签订了《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更复杂的利益安排。

      此后,因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9月11日,林海文与傅建中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傅建中同意由新洲集团代持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12月,即上市公司发布权益变动公告之前,林海文、傅建中、新洲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二》,明确新洲集团代傅建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需按傅建中的意思进行表决。协议签订后,傅建中名下的新洲集团45%股权过户给林海文,于2010年12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手续未实际履行。

      上述代持、表决权等安排,并未对外进行披露。直到2013年12月11日,浙报传媒披露公告称,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院《民事调解书》,新洲集团所持上市公司4194.39万股将过户至傅建中指定公司名下。此事引发上交所关注,至12月19日,公司才发布公告,披露了上述《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的存在和大致内容。

      上交所认为,新洲集团、傅建中、林海文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持续时间较长,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洲集团、傅建中、林海文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抄报证监会和浙江省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