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编号:临2014-017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人民币 0.0171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每股人民币 0.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4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详见公告临2014-014)。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股本 400,0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201,080元(含税),尚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本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71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份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经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62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持有公司股份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18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 年6月24 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6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3802671,83802048
传真:0571-8380204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