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条例草案二审大改 预留制度创新空间
2014-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宋薇萍 ○编辑 毛明江
6月17日,上海自贸区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相比4月出炉的草案稿,此次提交二审的自贸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逾40处修改,增加了不少指导性、引领性条款,更加注重为自贸区进一步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按照计划,草案进一步修改后,上海市人大将在7月份加开一次常委会对其进行表决。条例拟于8月1日起实行。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草案修改的重点和亮点是把握了三大原则,分别是: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科学厘定条款内容,把握好中央事权内容与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积极为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在保障和支持自贸区金融创新方面,条例草案有两大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后增加了“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的内容;二是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三款,即“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上海建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国家层面的金融开放创新政策尽快实施,也可将自贸区需要的金融政策尽快地提出建议,形成合力,争取国家决策部门的支持。“当然,这都取决于这一机制具体操作细则,比如谁负责牵头,议事规程,议事决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草案对航运业发展方面的表述有所变化,如采纳了各方意见,表示自贸区将加强与海港、空港枢纽的联动,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