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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4-2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

      ●除息日:2014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6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4,600,462.89元,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71,583,288.51元,基本每股收益0.043元。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5,663,411.64元,扣除2012年现金分红24,804,670.46元,加上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202,442,029.69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司章程》,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按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7,158,328.85元;2、按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7,158,328.85元;3、按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 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7,158,328.85元;上述三项提取合计为21,474,986.55元。扣除上述三项提取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80,967,043.14元。

      根据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文件的规定,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公司尚未实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数为负数,所以2013年末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可进行现金分红部分为180,967,043.14元。

      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并根据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的约定,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2,353,644,6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35,304,670.26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145,392,372.88元结转下一年度。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25日

      2、除息日为:2014年6月26日

      3、红利发放日为:2014年6月26日

      四、本次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法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14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5、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六、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栾峦

      3、咨询电话:010-88321921 传真:010-8832196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