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4-010
债券代码:122277 债券简称: 13华域01
122278 13华域02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0日下午2时在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79号3号楼3楼报告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计72人,代表公司股份1,736,447,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20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虹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二)《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29,743,542 | 5,892,077 | 811,430 | 99.6140% |
(三)《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四)《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五)《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2013年年末总股本2,583,200,175股为基准,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4.7元(含税),共计1,214,104,082.25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六)《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七)《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2014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供应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房地租赁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等四份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8,880,000万元。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83,998,778 | 177,295,271 | 5,892,077 | 811,430 | 96.3568% |
本议案涉及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此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义务。
(八)《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1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九)《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14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 全体股东 | 1,736,447,049 | 1,735,635,619 | 0 | 811,430 | 99.9533% |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2014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源律师事务所王元律师、陈鹤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