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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25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要求,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截至日前,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发行上市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杨文江先生承诺:“(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除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外,本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1)自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至今及今后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没有从事、也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本人的控股及参股企业(如有)不从事构成或可能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2)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的三年期间,上述承诺仍然有效;(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不属于核心技术人员的监事承诺:“(1)自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至今及今后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没有从事、也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本人的控股及参股企业(如有)不从事构成或可能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2)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的一年期间,上述承诺仍然有效;(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杨文江先生承诺:

      本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锁定股份解禁后至离职后半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股票期权计划实施期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