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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规范情况的公告
    2014-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4-0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规范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51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梳理了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自上市以来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并就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08”)。

    根据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4]7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在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吸收合并交易事项中,格林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期货”,目前已变更为“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原股东做出的《关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承诺》存在承诺办理格林期货拥有的11处自有物业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履约期限不明确的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就该承诺的进展情况及规范承诺事宜与相关各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并于3—5月每月按期披露了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5、临2014-023、临2014-02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大华”)已经取得其中5处自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已与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玺萌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四家格林期货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自有物业情况的补充承诺函》,就格林大华拥有所有权的剩余6处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详见表1),不可撤销地补充承诺如下:

    1、就“表1”所列1-5项房产,因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尚未开始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且不单独为房产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是由对应房产的开发商作为整体申报人,在收集全部对应房产所有权人申报材料后统一向土地登记部门报送登记。因此,格林大华原股东将督促格林大华在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开始办理该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后6个月内,向房产开发商报送办理该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材料;

    2、就“表1”所列第6项房产,由于整栋楼拥有统一的土地权证,目前房产部门尚无做分户分割,因此,格林大华原股东将督促格林大华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2年内出售完毕该房产。

    若格林大华因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登记而导致格林大华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大华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表1:格林大华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产

    序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
    1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897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7层1707号177.17办公
    2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904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7层1706号177.74办公
    3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907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7层1708号208.96办公
    4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910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7层1709号108.48办公
    5郑房权证字第1101150914号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7层1710号191.00办公
    6郑房权证字第1101131885号金水区丰产路中段47号院1号楼东5单元1层西户142.62成套住宅

    截至2014年6月,公司已按监管指引要求完成了对相关承诺事项的规范和完善。目前,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均符合规范要求。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