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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转债代码:127001 转债简称:海直转债 编号:2014-031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5:00—6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深圳直升机场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9人,代表股份共239,808,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15%(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568,914,07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共239,572,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1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共23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16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要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关于第5架EC225LP型直升机进行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事项见2014年6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向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油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现更名为空客直升机公司)签订的《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0P01186/09/11号销售合同》(下称“购机合同”)中的第5架EC225LP型直升机,以购机单价2,030万欧元为本金,本项融资租赁方案主要是:

    1、本金:2,030万欧元。

    2、租赁期限和还款安排:租赁期限为15年,按季支付,15年租金合计约4,240.84万美元。具体如下:

    第1-2年每季度支付约94.95万美元,年支付约379.80万美元;

    第3-4年每季度支付约81.10万美元,年支付约324.40万美元;

    第5-8年每季度支付约71.10万美元,年支付约284.40万美元;

    第9-15年每季度支付约60.53万美元,年支付约242.12万美元。

    3、留购价:1美元。

    4、还款来源:经营收入。

    (二)议案投票表决情况

    因本议案为公司与海油租赁的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股)

    同意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反对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弃权股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239,808,864239,746,664

    (99.97%)

    62,200

    (0.03%)

    0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39,572,064239,572,064

    (99.90%)

    0

    (0%)

    0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236,800174,600

    (0.07%)

    62,200

    (0.03%)

    0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第5架EC225LP型直升机进行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海油租赁融资租赁购机合同中的第5架EC225LP型直升机,授权公司董事会落实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与购机合同对方空客直升机公司、海油租赁的谈判、签署协议等相关事宜。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负责人:麻云燕;

    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